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

来源:孝感自来水 发布时间:2015/12/28
  5月28日,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《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》。该《条例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城镇供水的地方性法规,将于8月1日起,在我市正式施行。
  每日发布水质监测信息
  条例规定,城镇供水水质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,供水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、频次,对原水、出厂水等进行水质检测,建立检测档案,并每日向城镇供水、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;卫生主管部门每日在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。同时,用户有权向供水部门或卫生主管部门查询供水水质情况,被查询单位应如实提供检测数据。
  限期关闭自建的自备水源
  条例规定,凡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自备井,应当限期关闭。据介绍,目前我市许多单位自建自管的自备井基本都不具备上述供水条件,应尽快着手关闭地下水井,抓紧置换水源。一旦出现供水水质不合格的情形,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自备井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高额罚款。
  二次供水标准统一
  《条例》对二次供水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标准的,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。拒不配套的单位,将由相关管理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建设,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承担;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,须事先报经供水部门技术审查通过;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委托由供水部门统一建设,老旧二次供水设施也将限期改造移交,逐步交由供水部门统一负责其运行、维护和管理。
  用水设施须按标准建设
  条例规定,新建住宅应按照水表出户、一户一表、计量到户的终端收费标准要求设计和建设;未达标的住宅必须限期改造,逾期不改造的将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,并确定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代为改造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  据介绍,目前仍有建设单位其用水设施达不到终端收费标准要求,根据有关规定,此类住宅将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。同时,新建住宅终端收费、二次供水等用水设施建设费用属开发成本,包含在房屋总价中,市民购房后不应再承担其不达标的改造费用。
  除此之外,条例还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水费;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交纳水费、经催交两次以上的用户,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;经催交3次以上仍不交纳的,可依据合同中止供水。